行政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申报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认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从申报系统中可直接打印,必须保证书面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的数据完全一致,请认真核查,不可将书面材料正式打印后再随意修改系统数据,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提供2007年度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企业自己撰写,方便专家了解公司研发项目情况);
6、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登陆市财政局网站
www.szfb.gov.cn“通知公告”)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原件);
7、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登陆市财政局网站
www.szfb.gov.cn“通知公告”)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
8、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决定机关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办理审批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申报受理过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和《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注册登记及申报,具体可参考该网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操作手册”(企业部分)(须在11月24日-11月28日期间提交)
(三)填写窗口受理申请
(四)窗口受理
窗口受理要求和时间
装订要求
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套胶装,正反面复印,添加目录(要求:编写好页码,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封面请注明)
受理点和时间
市科技和信息局办理窗口(地址: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54-56号窗口,窗口咨询电话: 82107096、82107097)
注意事项:
年审报告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出具的仍然有效)
以上审计报告一定要经过财政局备案,并在财政局网站公布合格市科信局办文窗口才予受理,具体要求可上财政局网站查询或联系。审计报告一旦提交不可更改。
为方便专家评审,请企业认真阅读“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http://www.szsti.net)--办事指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附件材料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六”中每部分打分要求逐项提供有效材料,无关材料建议不要提供。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注册时行政区域要选择:“计划单列市”-“深圳市”(注册号前三位码为442),网络提交时间为11月24-28日,届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如期关闭。
办理时限2009年可在三个时间内受理提交,
第一段时间为4.1-4.14,
第二段时间为7.1-7.14,
第三段时间为10.9-10.20
法律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申请表格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注册登记及申报
《国家高企认定市民中心窗口受理申请单》
认定诚信要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