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简介 一、申报范围: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每年三月份左右会有具体的产品名录公布)。
二、申报条件、材料制作及填写要求(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并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中国名牌申请表”;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并附上规定的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接收其他格式的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申请表中的《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综合报告,字数限1万字以内。报告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近几年生产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情况,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的情况,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和提高
质量的情况,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以及以下关于评价指标所要求的内容。
(三)、申报企业还需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自我评价报告,字数限2万字以内。
此报告将作为对企业现场评价的依据。
(四)、“申请表”中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指标按规定填报。销售量、销售额由省级统计局出具证明;出口量、出口额、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上缴税额等指标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无关。
(五)、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本申报材料。同一品牌不同产品申报时,需分别填写“申请表”。
三、申报时间: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般是当年的5月31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所有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月份左右会具体公告其时间),一般当年年底出结果。
四、申报数据公示
(一)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申请表的制作、填报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二)公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进行申报数据公示。公示内容:申报企业名称、品牌、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
(三)公示时间及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载体应事先告知总局质量司,以便在总局网站和中国名牌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的载体。
(四)公示意见处理:各省应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确实存在问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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